关于印发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指引的通知
吉高法办〔2021〕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指引》已于2021年3月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指引
为做好裁判文书中新旧法律、司法解释衔接引用工作,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标准,现就民法典施行后引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直接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x条。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衔接适用规定,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当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溯及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当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