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四届第17号)
《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于2020年11月3日经贺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2月2日
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0年11月3日贺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植护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市城市绿化规划,负责拟订或者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指导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拟订或者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发布树木品种种植指引;
(三)对绿地类别、分布、权属、管理养护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完善相关档案;
(四)建立城市绿化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城市绿化植物病虫害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养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城市绿化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化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和各类绿地面积控制原则等内容,应当充分利用本地自然与人文资源,体现地方特色,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构建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九点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四点六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予以补足。
贺江两岸、公园、山体、滨水绿地、科研苗圃等重要绿地的绿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标志牌。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大于三十至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在十五至三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十五米的道路合理设计,尽量满足遮阴和景观要求;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