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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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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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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操作指引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
关于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操作指引


  为深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内涵,建立健全税务司法协作机制,规范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提高破产处置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税务局作为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的司法协作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与市税务局法制科负责联络对接,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所涉税务问题。

  
第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税务局共同建立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联席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并就相关工作情况、问题及工作计划进行通报、研究。

  
第三条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款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法院或管理人可以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 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破产程序中税款债权的申报主体。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申报债权。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及已经划转给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第七条 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税款债权的种类、性质、金额,并对税款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列明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对申报的税款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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