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1月20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络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社会化、数字化和智慧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维护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主动为环卫工人提供帮助。
环卫工人应当遵守环卫作业规范标准,文明作业。
第八条 城市道路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自治旗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步行街、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和不收费的公共厕所,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各类摊点、售货亭和收费的公共厕所,由经营者负责;
(三)集贸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服务企业)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不清、责任单位确定存在争议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自治旗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雪铲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冰雪。可以自行清除,也可以承担清除费用,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
铲冰扫雪工作应当确保城市道路畅通。非行人和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可以结合自治旗特点,保留冰雪景观特色。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实行责任区制度。
绿化责任区的确定,适用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河道两岸和公共绿地的绿化,由自治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