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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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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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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及时有效化解金融纠纷,保障和促进江苏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就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便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依法公正原则。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2.高效便民原则。根据金融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倡导网上解纷平台等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尽可能方便金融消费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3.协调共治原则。要加强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及调解组织信息共享,注重发挥合力,促进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的发挥。

  三、适用范围

  4.本意见适用的案件范围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机构等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而产生的合同和侵权民事纠纷。

  四、工作职责和分工

  5.省法院负责指导、督促辖区法院落实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推动辖区法院在金融案件中积极采取委派和委托调解等多种解纷方式,推动辖区法院全面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引导金融案件当事人选择金融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部署推进。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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