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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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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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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运行,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

  1. 充分认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意义

  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党中央深刻把握“两个大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建设形成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安排,是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增强创业板服务实体经济和创业创新的能力,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深圳法院要充分认识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意义,强化法院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自觉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积极回应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过程中的司法需求,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 明确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总体目标

  深圳法院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立足法院工作职能,妥善应对涉创业板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公正高效化解涉创业板矛盾纠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 准确把握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工作着力点

  以试点注册制为核心的创业板改革,根本上是实行更加市场化的承销、交易、并购重组、退市等制度,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规则体系;既涉及创业板市场的存量,又涉及增量;既涉及创业板市场证券发行交易的全流程,又事关创业板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各方利益。深圳法院要切实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职能作用,坚持公正高效透明司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创业板市场秩序,促进创业板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要尊重市场基本规律,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努力培育良好市场生态;要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前瞻性,结合各类涉创业板案件的特点,探索司法服务保障措施创新、审判机制方法创新,探索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创业板市场需求的纠纷化解模式和诉讼机制,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支持,为服务保障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累司法实践经验。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4. 建立涉创业板案件诉讼服务绿色通道

  按照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要求,探索创新符合中国国情、体现司法规律、引领时代潮流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立涉创业板案件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涉创业板案件在联调、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全面提速。推进诉讼服务“一次办”,以“一次办好”为目标,完善诉讼服务标准化工作规程和一次性办理指南,减少各种不必要环节和证明手续,探索以多种便捷方式核实异地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推进诉讼服务“集中办”,逐步实现辅助性事务性工作集约办理。推进诉讼服务“网上办”,构建以电子诉讼服务为核心,贯通大厅、热线、网络、移动端,覆盖诉讼全流程的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全面提供网上立案、网上缴退费、网上分流、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送达等多种服务,实现诉讼服务全流程“一网通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涉创业板案件信息资源共享,重点推进与示范判决机制相配套的快速调解、网上调解、联动调解,推进完善与代表人诉讼机制相配套的诉讼公告、权利登记、损失核定、辅助执行等机制,促进群体性证券纠纷和谐化解。

  5. 严厉打击涉创业板的刑事犯罪行为

  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干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法加大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力度,从严惩处在创业板申请发行、注册等各环节滋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压实保荐人对发行人信息的核查、验证义务,保荐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对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涉创业板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在证券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有关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

  6. 加强证券欺诈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

  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创业板证券发行、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注册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明确司法审查标准,规范责任主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探索“首恶负责制”,尽量减少因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害。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指使发行人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判令上市公司承担限额补充赔偿责任。在审理涉创业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时,应当审查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仅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重组报告等常规信息披露文件,也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审核问询的每一项答复和公开承诺;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应依法判令其承担欺诈发行民事责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其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实际知情,对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准确把握信息披露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依法审查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7. 加强涉中介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

  强化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中介机构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底线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合力把关,提高保荐业务质量,净化行业生态。准确把握保荐人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证券中介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基础上,保荐人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否则不能满足免责的举证标准,以进一步压实证券中介机构责任。对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单纯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严格落实投资风险“买者自负”原则,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细化证券中介机构责任认定,明确不同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证券中介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因虚假陈述等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证券服务机构对会计、法律等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会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行业协会,探索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机制,定期统计并公开发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诉、判赔、执行等司法信息,充分发挥声誉约束机制对证券中介机构竞争的引导作用。

  8. 妥善处理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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