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4日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为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避免不当耗费社会资源,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第二条【预重整启动】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且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本院可以决定债务人预重整。
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应向本院预交 10-20 万元的预重整启动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启动费用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费用作为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预重整管理人报酬。
第三条【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第四条【预重整决定】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预重整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
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的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
第五条【执行与保全中止】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
第六条【预重整期间】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预重整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有正当理由的,本院可决定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七条【债务人义务】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应书面承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预重整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不得作出使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价值发生贬损的行为;
(四)及时向预重整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预重整管理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