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津高法〔2020〕163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市统计局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2019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2762.8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