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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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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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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我们对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作以下指引。

  一、什么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二、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
  第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第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第四、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第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第六、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三、夫妻离婚时,女方是否可以主张少分担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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