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20〕101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O年三月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
为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加大在线查控财产力度,将银行理财产品、公积金账户信息、不动产信息等纳入查控系统,实现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等多种财产形式的在线查控。
第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能够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的,应当优先采用,提高确定参考价的效率。确需委托评估的,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并督促其在委托后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申请延长期限的,从严审查。
第三条 对需要变价的财产,原则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一般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发布拍卖公告。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次拍卖流拍的,应当自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同一网络平台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按照财产分类处置原则,实现小件动产快速定价、快速网拍,缩短处置周期。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财产处置关键节点的线上监管,实时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