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线庭审规范(试行)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电子诉讼活动,维护在线庭审秩序,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非接触式”诉讼服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的庭审包括庭前会议、开庭、调解和宣判等在线诉讼环节。
第二条 鼓励全州法院使用互联网法庭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当事人同意采用在线视频方式开庭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采用在线视频方式开庭的,应予以说明。
第三条 鼓励全州法院积极开展民商事、行政案件在线庭审。对法院、看守所、监狱建有远程提讯室、远端科技法庭、并具备互联互通等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刑事案件在线庭审。
第四条 法院应在开庭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本庭审规范中应注意事项、庭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在线庭审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庭审前三日内登录本院诉讼平台进行庭前测试,确保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顺畅。
第六条 专用账号和密码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本院诉讼平台参与庭审的身份标识。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 不得授意他人使用其专用账号和密码冒充本人参加庭审。他人不得冒充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登录诉讼平台参加庭审。
开庭前,法院应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等在线方式核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使用自己的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参加在线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