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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为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我庭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层报我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20年3月3日


  
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有序,针对全区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可能遇到的与疫情有关的法律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对涉及新冠肺炎疫情审判工作的预判,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与疫情相关的劳动争议

  
1.【审理原则】审理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治疗、隔离、观察、滞留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关系、拖欠薪酬等劳动争议,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合理调配岗位,采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内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助力就业稳定和企业稳岗。

  
2.【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对感染、疑似感染、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者因不配合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不配合疫情防控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

  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

  
3.【劳动报酬】参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等规定执行。

  对感染、疑似感染、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报酬标准按照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在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而停产停工、延迟复工或劳动者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用工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发放劳动者生活费。

  
4.【工伤认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遵照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相关人员的理解,既包括从事“预防和救治”工作类别的医护人员、医院护工、治疗机构秩序管理人员、救护车司机等,也包括直接参与辅助救治、疾病防控、后勤保障等工作的社区服务人员、安保人员、运送运输人员、卫生餐饮服务人员等。

  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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