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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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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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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省社会大局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全省法院加强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刑事案件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全省法院务必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

  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

  (一)严厉打击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原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其他场所传播病原体的犯罪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严厉打击各种暴力伤医、暴力抗法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杀害医护人员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定罪处罚。拒绝、阻碍、侮辱、威胁、殴打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检查、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可按妨害公务罪或其他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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