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辽高法〔2020〕2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分)、基层检察院:
为贯彻《辽宁省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推进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联动协作,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新机制,特制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经2019年12月3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次全体会议、2019年1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联动协作,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强司法协作联动,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建设美丽辽宁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