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三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在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跨区居住的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保障服务、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的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管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和发放等工作,核查流动人口信息、居住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开展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和发放等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统计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中央驻闽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用人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物业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八条 下列流动人口信息应当采集,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
(二)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招待所、民宿或者以小时、日为单位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按照旅馆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条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住址、到达时间等。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对于身份不明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