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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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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高法〔2019〕27 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关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的工作规范》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9年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0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的工作规范


  为规范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严格案件受理审查。对提起公诉的第一审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 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是否为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党组织成员、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附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书等书面材料。

  (三)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是否有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价值、权属、名称、数量、处置情况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有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条 及时报告案件受理信息。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依法受理后,应当同时报告同级扫黑办和上级法院,并层报省法院备案。

  
第三条 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开庭审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由中、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当依法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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