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高法〔2019〕27 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关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的工作规范》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9年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0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的工作规范
为规范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严格案件受理审查。对提起公诉的第一审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 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是否为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党组织成员、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附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书等书面材料。
(三)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是否有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价值、权属、名称、数量、处置情况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有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条 及时报告案件受理信息。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依法受理后,应当同时报告同级扫黑办和上级法院,并层报省法院备案。
第三条 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开庭审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由中、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当依法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