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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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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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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


  
烟中法[2019]58号


  为统一劳动争议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违法发包、转包、分包,个人挂靠经营等情形下,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情形除外。

  二、劳动者自带工具,没有底薪,以包片等名义或者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工作(如快递员、超市促销员、送水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按双方的协议约定认定,但是劳动者确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除外。

  三、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者主张、双方举证和实际用工情况综合判断。如果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不能区分与其中某个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

   四、网约车司机、外卖派送员与网络平台运营商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网约车司机与网络平台运营商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外卖派送员与网络平台运营商建立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投资等合同,双方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按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五、双重劳动关系下,其中一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当地社保征缴制度导致另一用人单位不能再为该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六、劳动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用人单位对此存在主观故意导致劳动合同不成立的情形除外。


   七、全日制劳动关系下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未订立劳动合同,之后补签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视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劳动者以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但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也未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属于程序瑕疵,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应予支持。

  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为由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不予支持。

  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应直接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十二、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应严格审查,除经对方确认或者经相关部门确认外,不能认定为有效送达。

  十三、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一般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特殊情形除外,对此应审慎审查。

  十四、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但是在劳动者以前述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补正的,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理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十五、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约定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协议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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