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律师协会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
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高法[2019]124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协会、律师工作委员会: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对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
第二条 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应当在执行案件结案前提出。人民法院对申请应当严格审查、一事一令、专人使用。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随时可以申请执行调查令。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更换原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人员,另行安排执行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第三条 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
3、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情况等;
4、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等;
5、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
6、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
7、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
8、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9、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
10、执行财产真实性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
11、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待调查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民事审判中调查令的调查范围,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参照适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的证据: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的;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4、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