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和废止〈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于海田
2018年12月27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
5件政府规章和废止《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环保厅、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修改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修改,决定对《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1.将原《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名称和文本条款中的“预备役部队”修改为“民兵和预备役部队”。
2.在第一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3.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军民通用装备(以下简称装备)是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作战、训练、演习、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等需要的交通运输工具、通用工程机械、通信装备、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等。”
4.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装备征用工作。”
5.将第七条修改为:“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做好装备动员潜力调查,建立预征装备档案。”
6.将第八条修改为:“装备征用计划由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根据需求,按部队配发装备缺额增加10%的数量提出,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