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39号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