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3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8年12月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将办法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区、县”均修改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