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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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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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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皖高法[2018]12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广德、宿松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随着“现金贷”“信用贷”“车贷”“校园贷”等民间借贷形式的迅速扩张,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暴力讨债”“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也是诱发其他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同时,“套路贷”往往与黑恶势力交织,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注重利用财产刑、依法处置涉案财产铲除“套路贷”犯罪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追赃挽损,降低再犯可能性。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对涉及强立债权,强索债务的群众报案、警情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分析研判,在查办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案件时要增强敏感性,深入核查,串并深挖;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从严掌握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在检察监督中发现的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从重惩处,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符合黑势力特征的“套路贷”团伙依法适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集团的有关规定从严打击,对处理民事、经济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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