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
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浙高法(2018)20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74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要求,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强化风险提示,有效防范虚假诉讼
1.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种形式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责任,以直观、生动、有力的方式向当事人推送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2. 人民法院应在向当事人送达的民事诉讼须知中列明进行虚假诉讼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充分利用12368短信平台、移动微法院等,主动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核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重点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
(1)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
(2)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组织机构代码;
(3)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送达地址);
(4)其他有关信息。
立案审查时,应通过审判信息系统关联检索被告、被执行人有无涉诉涉执情况,发现被告或被执行人有大量未结案件的,应当警惕虚假诉讼的风险。
4. 承办法官应当增强关联案件检索意识,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应主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将检索情况以备忘录等形式制作工作记录,或在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中予以反映。
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功能,通过审判信息系统向立案、审判人员自动提示其他法院、其他法官正在审理、执行或已经审结、执结的关联案件。
二、加强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力度,有效识别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