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皖高法[2018]35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辦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
(二)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反复,存在较大矛盾,证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证人证言可能影响到被告人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但该证人证言未涉及或者所证明的内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四)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虽收到取证的申请,但均未向其取证、核实的;
(五)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存在多份鉴定意见,且鉴定意见之间的差异较大、难以取合的;
(二)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的依据等有较大争议的,
(三)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涉及侦查活动的相关事实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
(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的;
(二)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且控辨双方对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存在争议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