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告
2018年第86号
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符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特制定《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本市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任选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以下简称登记站)申请注册登记。(非机动车登记站办公地址附后)
第五条 办理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