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
为推动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构建新型家事审判程序,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家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家事案件审判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优秀齐鲁传统文化,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条 家事案件审判要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界参与、专业介入”的工作机制,坚持“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可以采用家事审判辅助人制度。
家事审判辅助人包括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未成年人诉讼辅助人等。
家事审判辅助人由司法、教育、妇联、团委、社工团体或基层群众组织推荐,人民法院选聘,并建立名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原则上进行诉前调解。 下列案件可以不进行诉前调解:
(一)仅要求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
(二)利用调解拖延时间或者转移隐匿财产的案件;
(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
第五条 诉前调解由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前调解委派书》。
第六条 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经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诉前调解期限届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第七条 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
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登记立案,转入审判程序。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裁判文书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原则上未经调解不得径行裁判,但本规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家事案件进行诉中调解,可以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申请一并调解与有关亲属之间的其他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亲属参与调解,一并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