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山东省实施
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于2018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
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彰显
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
宪法、遵守
宪法、维护
宪法,加强
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
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
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