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经院审委会2017年第11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8日开始实施。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中华人和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难以自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律师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持令调查的证据属于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