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2025年9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使用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了应对地震、台风、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用于应急避难人员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基本生活服务保障功能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筹规划、平急结合、综合利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总量充足、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第六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与使用等工作,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标准和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应急避难场所评估认定。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商务、卫生健康、体育、国防动员、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突发事件应对相关职责要求,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九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本区域地理地质环境、气象水文条件和人口分布、土地资源、公共设施与场地空间、突发事件特征等因素,充分利用防灾减灾、防疫、防空应急避难资源以及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设施,统筹设立应急避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