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宜宾三江新区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宜宾三江新区条例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科教创新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七章 绿色低碳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保障和促进宜宾三江新区(以下简称三江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三江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三江新区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三条 三江新区应当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重要支撑平台,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节点优势,打造长江上游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创新型现代产业集聚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示范区和四川南向开放合作先行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新区建设发展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三江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措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
宜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三江新区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三江新区应当在区域协同、城市转型、产教城融合、开放合作等方面探索改革、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三江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考核、评价、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宜宾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江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宜宾市管理。
第八条 三江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履行三江新区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
三江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三江新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各项职能职责,按照三江新区管委会的规定,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宜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三江新区发展需要,将三江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或者委托三江新区管委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明确规定不能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除外。
已经依法下放至宜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宜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对应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清单形式依法赋予或者委托三江新区管委会并向社会公布。
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编制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机构编制总量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三江新区管委会可以按照规定创新符合三江新区发展实际的选人用人、人才交流和薪酬激励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部门、宜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三江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三江新区规划建设应当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构建集约高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三江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传承历史文脉和长江文化,融合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彰显地区风貌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