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民生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全市域通办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民生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全市域通办的通知


  
舟政办函〔202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市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力争在推动共同富裕先行示范上出经验、作示范,进一步提升民生服务便捷高效与优质共享,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民生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以下简称“民生事项”)全市域通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布和实施市域通办事项清单

  (一)公布通办事项清单。市级有关单位全面梳理涉及群众生活的高频事项,筛选形成了《舟山市民生事项市域通办清单》(附件1)。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全市清单基础上,筛选形成本地民生事项市域通办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二)抓好清单实施落地。市级有关单位要指导协调下级单位,依托全省“一网通办”平台,通过流程再造、数据共享、协同联动,实现清单内民生事项“异地可办”“就近可办”“网上通办”。“异地可办”事项能在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相互收件或受理,“就近可办”事项能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基层站所、邮政金融网点等收件或受理。

  (三)建立“负面清单”审核机制。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涉密事项、无法再委托下级办理的事项,以及属地办理便于审批部门现场勘察、核实的事项,经审核同意列入《舟山市民生事项全域通办负面清单》(附件2)。

  (四)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政策变化、群众需求和实际办理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市域通办清单。

  二、优化市域通办业务流程

  (一)推行“收办分离”模式。申请人在市域内任意一个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后,由通办窗口依托政务服务2.0窗口工作台进行形式审查和收件,通过系统将申请材料流转至业务属地部门进行审核办理,办理结果通过邮寄或电子送达等方式反馈给申请人。

  (二)推广“潮汐窗口”机制。对于没有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县级部门,应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潮汐窗口”中提供服务,并逐步纳入“综合窗口”。根据海岛群众的办事需求,相关部门要定期上门提供检验、检测、勘查等技术性服务,实现相关事项“办事不出岛”。

  (三)深化“全程网办”模式。各级政务服务窗口要引导和指导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相关部门在线审核、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实现事项办理“零跑腿”。

  三、加强数据共享和跨区域协同

  (一)建立完善财政跨区域结算机制。根据《舟山市民生事项市域通办清单》,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形成跨区域结算资金清单,建立民生事项市域通办财政结算协调机制,明确通办业务涉及的资金结算方式、责任主体、结算周期等内容。

  (二)谋划建设市域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市域内各部门、各层级的公共服务数据与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最终为居民、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

  (一)加强窗口人员培训。深入推进乡镇(街道)“全科窗口”建设,全市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配备熟悉业务、服务意识强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通办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延伸窗口服务。在各社区(村)便民服务站,以及金融、邮政等服务网点设置通办事项代办点,根据群众需要提供代办服务,实现通办服务“零距离”。

  (三)加强宣传和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民生高频事项市域通办的重要意义、举措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政务服务办将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指导,确保民生事项全市域通办落到实处。

  附件:1.舟山市民生事项市域通办清单

  2.舟山市民生事项市域通办负面清单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附件1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