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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9日


  
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5年5月28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现洪涝污共治,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立足构建良好的山水城关系,保护自然地形地貌和自然水系,逐步实现以下目标: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确定的指标要求;

  (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完善,消除城市易涝点;

  (三)雨水、污水实现分流,雨水径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四)城市河湖、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得到保护和恢复,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汇入湘江的水质达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完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技术规范。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水生态保护原则,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和内涝防治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提出需要保护和修复的河湖、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以及保护和修复要求;合理确定雨水调蓄空间和径流通道的规模、位置以及相关设施布局;分解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细化内涝防治标准。

  编制或者修改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所分解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和细化的内涝防治标准;涉及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空间管控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出让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将详细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内涝防治标准纳入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并将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应当将雨水、污水分流要求以及建设用地和周边地区的坡度、标高衔接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建设项目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不能完全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的,可以申请调整管控指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划条件调整程序,根据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分类指引予以调整,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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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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