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4月28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域生态保护
第三章 陆域生态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霍童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流域内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霍童溪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降雨汇入霍童溪干流及其支流的水域和陆域。
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流域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流域保护工作,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流域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域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流域保护工作。
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协助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相关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和
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流域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流域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条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批准后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
水污染防治规划、河道岸线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旅游规划、交通规划等相互衔接。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流域河道岸线及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设立标志。河道岸线应当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
第九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处置物资,加强环境应急演练。
第十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章 水域生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