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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5〕44号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已经2025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北京市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义务,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和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下列证明材料:

  (一)供货者资质证明

  供货者为生产者的,查验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小规模食品生产许可等资质证明文件。

  供货者为销售者的,查验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或小食杂店备案卡等资质证明文件。

  供货者仅销售食品添加剂的,查验其营业执照。

  (二)合格证明文件

  查验生产者出具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

  采购进口食品的,查验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采购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还应查验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

  (三)进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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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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