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3号
《拉萨市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已由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6月15日起施行。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拉萨市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4月29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通过对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有机整合,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实施系统营销,实现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产业商业化、旅游治理规范化、旅游效益最大化,更好满足旅游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
第三条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发挥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含大昭寺、罗布林卡)、全国十大历史文化名街八廓街和纳木措——念青唐古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热振国家森林公园等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形象推广、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组织开展旅游宣传推广。
鼓励机场、车站、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为全域旅游宣传提供公益广告展位。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媒体、公众等参与的全域旅游营销机制,宣传旅游产品、推介旅游品牌、增强全域旅游综合吸引力。
第八条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咨询、文明引导、秩序维持、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全域旅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
第十一条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严格保护、整体布局、优化利用的原则,立足全要素、全过程、全时空、全地域、全人文的发展理念,体现拉萨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十二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库,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定时更新、数据共享,指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十三条 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传统文化、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开发经营以自然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适度开发,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开发经营以人文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点),应当保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景区(点)提质升级,推动创建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等旅游品牌。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用地,保障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在符合资源利用、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开发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