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4月25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厂房租赁活动,加强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厂房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租赁厂房,是指租赁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建筑。
第三条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四条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和按照约定承担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是指出租厂房的单位和个人;承租人,是指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租赁厂房安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公布租赁厂房安全生产重点排查事项清单,协调、解决租赁厂房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厂房安全常态化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职责对租赁厂房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定将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相关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租赁厂房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依法对租赁当事人的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租赁厂房的房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租赁厂房相关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并对厂房租赁实施备案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对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租赁厂房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厂房治安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对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租赁厂房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租赁厂房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 租赁厂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