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函〔20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嘉兴市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高效处理文物保护和土地开发之间的关系,更好统筹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6号)等法律、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除省文物局认定的重要文物分布区之外)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且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的考古前置工作。省相关文件规定的无需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情形除外。
二、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