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二十四号)
《辽阳市旅游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8日经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3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4日
辽阳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4年11月28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产业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四章 市场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产业业态,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保障旅游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辽宁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促进旅游发展的规划与产业引导、服务保障、市场规范等活动,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充分发挥本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森林城市优势,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的方式,实现本市历史文化、自然生态与旅游业深度融合。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和支持,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和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旅游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水利、商务、应急、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促进旅游经营主体、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开展行业培训,为会员提供市场开拓、产品推介、交流合作等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产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地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特色资源,可以编制历史文化旅游、冰雪旅游、温泉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等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开展旅游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