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19年6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4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五章 科普人才
第六章 科普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的任务是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科学技术教育、传播和普及,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第五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科技工作者有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的义务。
保障公民接受科学技术教育、获得工作和生活所需要的科学技术知识、共享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六条 科普事业发展坚持政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科普资源开放共享、科普内容及时更新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市科普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为科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依照本条例开展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调、指导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科普工作评估;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
(四)支持、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五)组织科普资源普查,建立科普资源共享信息平台;
(六)推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七)指导科普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
(八)推动科普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评选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科普平台;
(十)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的培育、认定、管理和评估;
(十一)组织开展科普理论研究;
(十二)依法开展其他科普工作。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科普工作,并协助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市科普工作规划,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二)审定市科普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三)审议科普发展政策措施、科普场馆建设、经费安排等重大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作出相关决定;
(四)审定科普工作评估报告;
(五)统筹协调科普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组成。
第十三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以召集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研究、协调、处理科普相关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以设立科普专家指导委员会,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和评审工作。科普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
第十六条 市科普工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科普工作回顾和现状分析;
(二)科普工作发展目标;
(三)科普设施和科普服务体系建设、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产品研发、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
(四)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科普责任;
(五)保障措施;
(六)其他科普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市科普工作规划由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编制市科普工作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市科普工作规划组织起草规划实施方案,提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各区人民政府和承担重点科普任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监督、检查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向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以组织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中期评估或者对某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项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保障财政经费对科普的投入,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并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科普事业。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对科普教育基地的财政保障。
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当加强绩效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科普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科普标准体系,为科普活动提供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引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科普工作规划要求认真履行科普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关于加强科学教育和针对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各项要求,并将相关工作列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工作考核内容;在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行科普教育学分制,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关于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鼓励创新创造等各项工作要求,并将劳动者科学素质要求列入职业培训、考核和鉴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