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2025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殷勇
2025年4月1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促进规章有效实施,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完善政府立法、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等意见和建议,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全面、科学规范、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规章的市级主要实施单位是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主要实施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确定评估单位。
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
第六条 下列规章纳入立法后评估范围: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5年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较多的;
(六)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反映规章实施存在问题的;
(七)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评估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七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立法后评估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对规章项目进行研究,编制立法后评估计划并组织实施。
立法后评估计划应当包括规章项目名称、评估单位、工作要求等内容。
立法后评估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