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漯河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条例》已由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2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
漯河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条例
(2025年2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编号、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属性,落实优先发展战略,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便捷、绿色环保、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定期研究解决用地规划、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推广使用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提高公共汽电车客运信息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充分考虑公众出行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的用地范围、场站和线路布局、公交专用车道和停靠站点设置等内容。
经批准的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关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等设施用地纳入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住宅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详细规划规定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