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行为的决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三十四号)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行为的决定》于2024年10月29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经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9日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行为的决定


  
(2024年10月29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为了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文明程度,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风范、广西特色、桂林经典,加强对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区管理,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区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由责任人具体负责,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区范围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公布。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对责任区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劝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公民在公共场所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赤胸裸背;

  (二)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在单位院内、居民住宅区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序停放;

  (四)使用喇叭或者音响开展文体休闲、商业营销等活动时,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