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42号
《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陈之常
2023年4月12日
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监测数据应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归集、共享、开放、评价机制,加强自动监测数据资源开发、应用协作、互联互通和管理保护,建立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并与有关部门共享自动监控信息。自动监测数据开放应用应当遵守公共数据和保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以及在自动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举报属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规定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