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南昌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由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7日
南昌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2年10月28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第
六章 数据资源和数据安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建设数字经济强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本市发展数字经济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应正品用、普惠共享、系统协调、安全有序的原则。
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着力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全要素发展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字产业化和工业数字化发展,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等有关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数据资源的融合应用。
网信、公安、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教育、商务、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区)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支持红谷滩区建设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引领核心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数字经济产业基地。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或者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或者计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计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本市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大南昌都市圈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第九条 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开展职业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成员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和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布局、集约共享、适度超前、保障安全的原则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重点统筹规划通信网络、算力、新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通信网络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管廊(地下管网)、枢纽站场、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建共享。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网络设施建设,在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开放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优化光纤宽带网络布局,发展物联网、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网,推进南昌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和运行,统筹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建设。
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预留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资源等,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统筹数据中心布局和建设,推动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多元计算协同发展,促进算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卫星网络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底层技术平台等基础平台,建立通用技术能力支撑体系。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促进数字技术与传统基础设施的融合,推动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公共安全、市政设施等重点领域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建立健全跨行业基础设施协同推进机制。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基础优势,统筹规划数字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推动虚拟现实(以下简称VR)、移动智能终端、半导体照明、电子元器件、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核心数字产业发展,加大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元宇宙等新兴数字产业培育力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VR产业发展,发挥世界VR产业大会、世界VR产业博览会等品牌优势,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培育壮大产业链重点环节,发展面向工业制造、会展、教育、医疗、金融、文娱、商贸等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构建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内容制作、渠道建设、质量检验到售后服务一体化产业生态圈,打造世界级VR中心。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移动智能终端产业发展,鼓励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在终端的集成应用,实现从通信技术标准、芯片、系统、设备、终端到行业应用的全产业链布局,打造高水平的国家和省级移动智能终端产业示范基地。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硅衬底LED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应用,推动外延片芯片制造、器件封装测试等产业链延伸拓展,推进新一代半导体、电子显示器件、智能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推动形成链条稳固、上下游配套、创新活跃的基础电子产业业态。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培育壮大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软件产业,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南昌首版次软件产品,推进软件产品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