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23日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坚持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和规范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坚持全过程民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根据
宪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人民建议的征求、收集、接收以及处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以下称建议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下列原则:
(一)倾听民意,广纳民智;
(二)畅通渠道,便捷高效;
(三)推动转化,优化治理;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市建立市、区两级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协调落实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研究拟定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规划、计划,研究解决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中的突出难题,指导督促各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是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主体,应当将人民建议征集作为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的工作方式方法,根据需要确定负责人民建议征集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从事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人员,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负责人民建议征集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征求、收集、接收、处理人民建议;
(三)承办上一级和本级国家机关、相关国家机关交办或者转送的人民建议;
(四)加强人民建议的分析研判,提出工作建议,促进落实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