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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


  
1.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总体要求是什么?

  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中,判断项目经理等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效力时,要按照“准确界定职务行为,依法认定表见代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思路,从该行为是否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委托代理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职务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三个层面依次进行审查。构成委托代理、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同时,在案件审理中也要加强对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审查,防止部分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2.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项目经理行为构成职务行为?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二条、第六条的规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既不同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通的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施工活动具有较大的管理权限。

  我们认为,认定项目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一般应满足身份要素、名义要素、权限要素三个方面的要件。身份要素,是指项目经理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系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名义要素,是指项目经理是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权限要素,是指项目经理的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授权范围之内,如与建设单位确定或变更施工内容、施工期限、施工质量、工程价款、违约责任,招聘必要的办公人员,购买或租赁必备的办公用具、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行为。项目经理实施的行为满足该三个要件的,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3.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应当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在认定行为人(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项目部其他人员等)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查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及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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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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