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遵循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要求,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优化、权责协同。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办理本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并以清单形式对外公布。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依法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有关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振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扶贫济困、和谐稳定等重点领域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责任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责任清单的规定承担工作任务,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对未列入责任清单,确需由乡镇人民政府承办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为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人员支持、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联动响应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无权独立处理的服务管理事项,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办理涉及乡镇辖区的服务管理事项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予以配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权,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创造性开展工作,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更方便有效的县级服务管理事项依法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转移,支持、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综合协调。
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行政执法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协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基层管理需要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承接条件,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行政执法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该工作部门的名义开展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并由该工作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实行委托执法的,应当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加强业务监督、指导和培训,提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