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十五条意见
盐中法〔2020〕24号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好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地产纠纷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涉疫房地产纠纷审理的一般规则
1.准确适用公平原则衡平利益。当事人因受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不可抗力规则,重点审查合同履行地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分区分级疫情防控措施与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合理顺延合同履行期限。当事人受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按原合同期限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在顺延的合理履行期限内,当事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不予支持;合理顺延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严格把握合同解除条件。坚持促进交易,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助推恢复生产经营。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需严格审查疫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因轻微违约或未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二、维护疫情防控人员合法权益,促进防疫物资生产经营
4.审慎认定疫情防控人员违约责任。疫情防控期间,一方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主张医疗救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经审查上述人员确因驰援湖北、救治病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导致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给予其合理的履行期限,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上述人员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