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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十五条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十五条意见


  
盐中法〔2020〕24号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好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地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涉疫房地产纠纷审理的一般规则

  
1.准确适用公平原则衡平利益。当事人因受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不可抗力规则,重点审查合同履行地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分区分级疫情防控措施与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合理顺延合同履行期限。当事人受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按原合同期限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在顺延的合理履行期限内,当事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不予支持;合理顺延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严格把握合同解除条件。坚持促进交易,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助推恢复生产经营。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需严格审查疫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因轻微违约或未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二、维护疫情防控人员合法权益,促进防疫物资生产经营

  
4.审慎认定疫情防控人员违约责任。疫情防控期间,一方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主张医疗救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经审查上述人员确因驰援湖北、救治病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导致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给予其合理的履行期限,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上述人员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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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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