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宁检会〔2020〕1号
各区人民检察院、江宁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各部门,各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治局,市律师协会各区工作机构:
为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现制定印发《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20年3月3日
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
为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人民检察院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形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尚未获悉受委托案件是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可以持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向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提交手续备案。
辩护律师知悉案件已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三日内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解除代理关系后,应当及时告知案管部门。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及调查、提起公诉、不起诉等程序性信息,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应当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各业务部门做好相关信息向律师的告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