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中法〔2019〕159号
各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处室、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总体要求,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就规范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申报和确认、纳税申报、税务登记注销等事项进行协商,制定了《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文件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19年8月5日
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总体要求,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
(一)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就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罚款进行申报。
(二)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申报税收债权。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税收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对申报的税收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